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聯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被告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鄉○○路○○○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林木榮 住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玖萬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