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三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文聞 律師
鄭懷君 律師 周奇杉 律師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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