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號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建華航運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靜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