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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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O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六二二號、九十三年執字第二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