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五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七月、十月確定。為此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各罪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至受刑人亦僅得請求上述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甚明。經查:聲請人所犯上開經判決確定等罪,縱合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亦無逕向本院聲請更定其刑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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