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3428號),而被告就偽造文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此部分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忠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陳○璋」署名、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忠於民國103年10月10日下午15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街往中和街方向行駛,行經中港二街旁之無名巷口時,不慎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街○○○號旁無名巷往中港三街方向行駛而來之林○福發生碰撞,致林○福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脛骨與腓骨幹骨折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已撤回告訴,由本院另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3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詎陳○忠肇事後,為避免斯時通緝犯之身分遭警發覺,竟基於偽造署押之單一犯意,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員據報到場處理後,於同日下午15時35分許起至17時09分許止,均冒用胞兄「陳○璋」名義應訊,因此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文件上,接續偽造如各編號所示之「陳○璋」署名、指印,足以生損害於陳○璋及警察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陳○璋於偵查中到庭否認曾與林○福發生車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查後,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陳○忠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104年度偵
字第9197號偵查卷第83頁至第86頁,104年度偵字第33428號偵查卷第18頁、第19頁、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36號卷第32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4年度偵
字第9197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5頁、第35頁、第41頁反面、第52頁、第79頁、第79頁反面)。
㈢證人陳○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4年度偵字第9197號偵查卷第41頁、第41頁反面、第79頁反面)。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
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6張、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5年2月17日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9197號偵查卷第6頁、第10頁、第11頁、第14頁、第16頁至第20頁、第22頁、第37頁、
104年度偵字第33428號偵查卷第13頁、第14頁)。㈤被告冒用「陳○璋」名義所簽署或捺印、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件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
在密接之時間、空間,接續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陳○璋」署名、指印,各次舉動之獨立性甚低,無從割裂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1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避免斯時通緝犯之身分遭警發覺,竟冒用胞兄
「陳○璋」之名義接受司法調查,有害陳○璋及警察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實有不該,惟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被害人陳○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已表示原諒被告之意旨明確,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載之偽造「陳○璋」署名、指印,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及數量│備註(卷證頁碼)│├──┼────────────┼────────────┼─────────┤│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璋」署名1枚、指印│見104年度偵字第91│││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1枚│97號偵查卷第2頁│├──┼────────────┼────────────┼─────────┤│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陳○璋」署名1枚、指印│見同上偵查卷第15頁││││3枚(即箭頭上之指印2枚│││││、「陳○璋」署名上之指印│││││1枚)││├──┼────────────┼────────────┼─────────┤│3│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陳○璋」署名1枚│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定紀錄表│││├──┼────────────┴────────────┴─────────┤│總計│偽造之「陳○璋」署名3枚、指印4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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