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329號抗告人 吳霈姍 法定代理人 吳敬宗 法定代理人 江宜靜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司票字第632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