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三四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七八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千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三千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屏檢昇莊九十三執助七一八字第二六二一0號函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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