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83號
原   告 力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華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謝再傳 等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零
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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