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支付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 蔡朝清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複代理人 賈定睿 被告 蔡朝取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