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39,126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甲○○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4,00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