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2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4年度聲沒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貳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分別著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3年8月16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285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本件扣案之錠劑2顆,確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編號9309–323號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 爰依 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而經警於93年4月4日凌晨零時35分許,在屏東縣○○鎮○○路「春天花園」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2顆。嗣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8月16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285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852號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戒毒偵字第688號卷無訛。而經送鑑定結果,該扣案之錠劑2顆,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編號9309–323號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是該扣案之物品確係毒品至為灼然。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秀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