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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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92號聲請人 葉于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國偉 債務人 陳月雪 債務人 陳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國偉於民國108年5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月雪、陳國偉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民國108年7月15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錦村││211│1144│10000分之10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13364│臺中市北區錦村│住家用│五層:80.55│陽台:10.97│全部││││段21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3層│││││││臺中市北區進化││││││││路578號5樓之6│││││├─┴───┴───────┴────────┴──────┴──────┴────┤│共同使用部分:錦村段13419建號,面積:207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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