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2號

原告 呂亞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創宇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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