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2號
原告 呂亞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創宇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洪凌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2號
原告 呂亞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創宇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