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2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洪菜美
送達代收人 黃鈺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許麗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