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2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洪菜美

送達代收人 黃鈺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許麗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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