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8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徐文雄
被 告 沈錦英
李薦忠
兼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家 (原名 李健志 )
被 告 李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