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8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徐文雄
被   告  沈錦英
       李薦忠
兼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家 (原名 李健志
被   告  李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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