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林書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璟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蘭嬌
盧智幸 陳良鑫 陳俊吉 盧詩敏 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蘭嬌
一、債務人葉蘭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璟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系爭支票(票號:AA0000000、AA518382、AA0000000、AA0000000)均係璟惠有限公司之名義簽發,葉蘭嬌個人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是以聲請人併請求債務人葉蘭嬌給付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