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債權人 鄭嘉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珮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三、請表明利息自101年3月14日請求之依據為何?(如無法釋明請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四、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