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433號原告 王麗雁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