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他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家他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他字第11號原告 高耀婷
高耀祖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胡雙鳳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被告 高徹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受法律扶助並經本院以
100年度家救字第3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親字第68號民事判決確認原告非被告之婚生子女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應由法院依職權確定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上開事件乃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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