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8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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