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告 蔡旭昇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複代理人 李璟泓 被告 蔡清求 訴訟代理人 蔡志昆 被告 葉龍雄 訴訟代理人 葉裕昭 被告 蔡瑞發 被告 陳培正 被告 蔡瑞昌 被告 葉秋蓬 被告 葉淵平 被告 蔡意添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紀賢 被告 蔡梓沂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