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寅○○訴訟代理人癸○○被告辛○○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巳○○被告乙○○(撤回)被告辰○○被告丁○○被告己○○被告卯○○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丑○○被告子○○(撤回)被告丙○○(撤回)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被告__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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