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85號上訴人乙○○即原告被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5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月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於上訴狀聲明:除原審判決勝訴部分外,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又被上訴人應於桃園縣桃園市縣○路○號後門舉牌半小時或親自書寫道歉函給上訴人並登報致歉。經核上開因財產權而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其非因財產權而上訴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上訴人所為財產權上之訴、非財產權上之訴,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卓立婷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