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3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