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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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上訴人即被告丙○○視為上訴人即被告己○○
壬○○辛○○甲○○乙○○戊○○視為上訴人即被告兼 陳培之 承當訴
庚○○被上訴人即原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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