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悅讀工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80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因停車不慎造成其大樓消防泡沫外洩,爰有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損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照片3幀、切
結書、統一發票、請款單、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存
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
期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僅於前言詞辯論期日以原告所
在大樓地下室之泡沫原液外洩係因管理員不會操作,未及時
關閉所致云云置辯,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依調查證據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