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0,000,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
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