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7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兼上三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7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5日上午11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丁○○、戊○○、丙○○及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莊威民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庚○○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
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莊威民邀被告庚○○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
繼承人莊威民已於民國95年7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甲○○
、丁○○、戊○○及丙○○已依法聲請限定繼承並獲准予備
查(95年度繼字第1907號),故被告甲○○、丁○○、戊○
○及丙○○應依民法第1154條規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與被
告庚○○連帶清償債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繼承系統
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雄院隆家協95繼1907字第
36251號函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調閱95
年度繼字第1907號全卷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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