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再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簡美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8,06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