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89號
原 告 詹木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佳憲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