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7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名文企業社即 陳叙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士全錄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521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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