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7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名文企業社即 陳叙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富士全錄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521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