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84號
原 告 鄭小華
被 告 陳佳吟
被 告 李苡萱 (原名 李雅琳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
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同法第1條規定亦可參照。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陳佳吟及被告李苡萱(原名李雅琳)請求返
還借款,而陳佳吟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街○號5
樓,被告李苡萱則僅設籍於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現於桃
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新竹或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