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6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65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本金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對乙○○之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據本金新台幣
272萬借據之記載,乙○○係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未經向主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債權人不得對乙○○發支付命令,應予以駁回外,其餘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