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71號聲請人 林黃美惠 相對人 陳奕廷
陳亦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欽州 分別於民國⑴86年4月28日⑵86年5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⑴200,000元⑵1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86年7月28日⑵86年8月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上開抵押物於94年6月30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奕廷、陳亦延。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2件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皆為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陳奕廷、陳亦延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沙鹿│北勢坑│北勢坑│608-17│林│1,449│480000分之3654│││││││││││├─┼───┼────┼───┼───┼─────┼─┼─────┼───────┤│2│臺中│沙鹿│北勢坑│北勢坑│608-20│林│16,670│480000分之3654│├─┼───┼────┼───┼───┼─────┼─┼─────┼───────┤│3│臺中│沙鹿│北勢坑│北勢坑│608-41│林│235│480000分之3654│├─┼───┼────┼───┼───┼─────┼─┼─────┼───────┤│4│臺中│沙鹿│北勢坑│北勢坑│608-42│林│8,527│480000分之3654│├─┼───┼────┼───┼───┼─────┼─┼─────┼───────┤│5│臺中│沙鹿│北勢坑│北勢坑│608-44│林│8,407│480000分之3654│├─┼───┼────┼───┼───┼─────┼─┼─────┼───────┤│6│臺中│沙鹿│北勢坑│北勢坑│608-45│林│195│480000分之3654│├─┼───┼────┼───┼───┼─────┼─┼─────┼───────┤│7│臺中│沙鹿│北勢坑│北勢坑│608-46│林│121│480000分之3654│├─┼───┼────┼───┼───┼─────┼─┼─────┼───────┤│8│臺中│沙鹿│北勢坑│北勢坑│608-47│林│51│480000分之3654│├─┼───┼────┼───┼───┼─────┼─┼─────┼───────┤│9│臺中│沙鹿│北勢坑│北勢坑│608-48│林│2,351│480000分之3654│├─┴───┴────┴───┴───┴─────┴─┴─────┴───────┤│陳奕廷、陳亦延各持分480000分之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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