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聲再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聲再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聲再字第5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七三號判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八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九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侯正着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七三號判處罪刑確定,惟該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有誤,茲為聲請人侯正着之利益聲請再審,理由要旨如下:原確定判決係依據證人 倪正雄 之證言認定聲請人侯正着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凌晨零時三十二分許確有駕駛汽車撞傷告訴人 胡春菊 逃逸之事實,惟證人倪正雄於本案之偵、審中結證稱:「車禍當天我聽到倒車聲,當時我在三樓的客廳看電視,就聽到碰一聲,然後就往窗外看,就看到一個婦人騎機車倒地,機車是倒向往淡水方向的車道(由南往北),沒有超過雙黃線,我就打電話叫救護車.在一三八巷口還有一部倒退的貨車,我看到的時候貨車的車頭往一三八巷內,然後倒車出來,在路邊暫停一下」、「我是用我家裡的電話打一一0報案,打電話的時間及看哪壹台的電視節目我都沒有印象了,電話是我親自打的, 倪維德 是我父親,因為電話登記是倪維德的名字,我沒有向一一0說我的名字,是他們查出電話的名字是倪維德,當時現場約五、六人圍觀,那些人是否鄰居,我不知道,喊說你撞到人還不停車的人,我也不認識,我沒有抄肇事車輛的車牌,當時那婦人的人及車都倒在雙黃線的內側,車頭是要往淡水的方向」、「(問:這現場圖有無符合事實?提示並告以要旨)實在」、「(問:你有無看到貨車有倒退的動作?)他碰到後他還前進到巷子,然後再倒車出來,再往淡水的方向,我都有看到」等情節,可知證人倪正雄之證述自「我看到的時候貨車的車頭往一三八巷內」起算,至「就看到一個婦人騎機車倒地,機車倒向淡水方向的車道(由南往北),沒有超過雙黃線」時為止,從沒有看到聲請人侯正着駕駛汽車撞傷告訴人胡春菊逃逸之情形,除其中間確實具有一三八巷口大樓一樓走廊之外,又確實具有走廊以外水泥鋪築而成半月形之行人步道安全島以及於車道旁邊水溝與慢車道二分之一以上之柏油路面,已經具有足夠的安全距離相隔分開,則聲請人侯正着自無法駕駛汽車肇事撞傷告訴人胡春菊逃逸,則前述證人倪正雄之證述,確實屬新證據,且於事實法院判決前就已經存在,而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者,故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證據,為此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四年度總會決議)。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關於本件聲請再審之事由,其中聲請人侯正着前即曾以證人倪正雄之證詞不足證明聲請人侯正着駕車撞及告訴人胡春菊之車輛為由,以原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所採證據顯屬不符,違背法令,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向本院聲請再審,其因肇事逃逸而聲請再審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交聲再字第四號認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並由最高法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以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八號抗告駁回確定;其因業務過失傷害而聲請再審部分,亦由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交聲再字更(一)字第一號認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
(二)又聲請人侯正着再以證人倪正雄之證詞係屬偽造,認有偽造證據及新事實、新證據之情形而聲請再審,復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九年度交聲再字第二一號裁定認部分係重覆聲請而不合法、部分無理由而駁回再審。
(三)其後聲請人侯正着並曾多次以證人倪正雄之證詞向本院聲請再審,而由本院以有同一原因重覆聲請再審而裁定駁回,亦有聲請人侯正着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一0二年度交聲再字第三號、第一五號裁定在卷可稽可稽。
四、又關於本件聲請再審之同一事實,聲請人侯正着指係證人倪正雄之證述,並指係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然前述證人倪正雄證述之同一原因,業經聲請人侯正着聲請再審而由本院裁定駁回,依前述說明,自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程序已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海祥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肇事逃逸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業務過失傷害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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