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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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8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佩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佩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0年7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26之2號1樓紅茶飲料店,乘店長 洪婷玉 外出委託其暫時看顧之際,徒手竊取櫃檯內現金新臺幣1100元,得手後,旋將之藏放在衣褲口袋並離開現場。嗣洪婷玉察覺櫃檯內現金短少,自行調閱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杜佩潔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杜佩潔業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凌晨3時40分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