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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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1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減少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