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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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96號聲請人 李忠成 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及聲請人之配偶 黃淑珍 自民國「97年1月迄今」「每月」之各項收入(包括薪資、津貼、獎金、佣金...等)實際來源、數額暨其證明(本項應完整提出自97年1月至今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及薪資入帳存摺影本、薪水袋、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等,如為現金支領或打零工方式,應提出薪水袋、薪資明細表等,並出具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勿概括、省略釋明,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
二、聲請人於民國98年8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時,銀行所提供之具體清償條件內容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附具證明文件釋明之。
三、聲請人經營地攤生意,請提出該地攤生意之每月營業額、進貨成本、各項支出、營業淨利等各項資料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自「97年1月迄今每月」之營業月報表;另聲請人應附具證明文件釋明每月營業利潤僅為9000元及其計算方式為何?
四、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總計高達36,693元(包括扶養費用、租金及日常生活支出等),惟聲請人每月收入僅為9,000元,則聲請人如何支應?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收入,應據實陳述之。
五、受扶養人李OO、李OO、李OO等人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配偶黃OO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法律上有何正當理由不能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日常家庭負擔?
六、聲請人所陳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膳食費用每月約6,000元、租金7,000元、醫療費用1,000元、交通費用4,740元、稅賦1,453元、扶養費用為16,500元等相關證明文件(本項應提出具體繳費單據、證明文件等釋明固定支出之事實,勿概括、省略記載)。
七、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八、聲請人及配偶黃淑珍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之勞、健保投保資料(明細)。
九、具體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