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62號聲請人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設質股票之正本。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勁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函覆之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則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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