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095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繼華 即冠華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冠華企業社已非張繼華,債權人應更正債務人之記載。經本院民國98年9月
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更正,該裁定已於98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