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俐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俐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3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該罪皆在【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其罪名相同,侵害法益同一,刑度累加程度相對較小,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毒品│有期徒│106年12│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7年6月││107年7月│①臺南地│││危害│刑3月│月4日│107年度│107年度簡│28日│同左│30日│檢107年│││防制│,如易││毒偵字第│字第2030號││││執字第76│││條例│科罰金││1445、15│││││16號││││,以新││62號│││││②編號一││││臺幣(│││││││、二,曾││││下同)│││││││經左揭判││││1仟元│││││││決定應執││││折算1│││││││行有期徒││││日。│││││││刑5月。│├─┼──┼───┼────┼────┼─────┼────┼─────┼────┼────┤│二│毒品│有期徒│107年4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7年6月││107年7月│臺南地檢│││危害│刑3月│1日│107年度│107年度簡│28日│同左│30日│107年執│││防制│,如易││毒偵字第│字第2030號││││字第7616│││條例│科罰金││1445、15│││││號││││,以1││62號│││││││││仟元折│││││││││││算1日│││││││││││。││││││││├─┼──┼───┼────┼────┼─────┼────┼─────┼────┼────┤│三│毒品│有期徒│107年4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7年8月││107年9月│臺南地檢│││危害│刑2月│23日│107年度│107年度簡│31日│同左│25日│107年執│││防制│,如易││毒偵字第│字第2532號││││字第9039│││條例│科罰金││2098號│││││號││││,以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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