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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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劉憲治
       劉奕蘭
       劉絳玉
       黃福義
       黃彥儒
       黃韻文
       林昭福
      林信義
      都 林輝子
相 對 人  鍾奕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22日對相對人
設籍地寄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遭郵
局以遷移不明為由原件退回,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
退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
人戶籍資料審核無訛。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玉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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