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救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救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郭品岑
代 理 人  莊振農 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毓芹
相 對 人  鄭正文
       鄧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湖醫簡調字第3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105年度
湖醫簡調字第3號)事件,聲請人無法支出訴訟費用,已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頁),復無不
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揆諸首
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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