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23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邱淑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49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1日起至民
國95年5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
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