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161號
原   告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訴訟費用之金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外,餘
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1、原告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5
月30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乃同一法人,合先敘明。
2、緣原告承保被告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詎被告明知酒後不得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94年5月30日晚間9時40分許,
酒後已達無法為安全駕駛之際,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沿花蓮縣○○鄉○○路由南往北方
向行駛,嗣於同日晚上10時10分許,行經該路與慈惠
二街交岔路口時,復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遂失控追
撞前方由訴外人 楊秀絨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型機車,致楊秀絨人車倒地,受有頭部鈍挫傷合併意
識混亂、頭暈與頸部左側肢體酸痛、左肘挫傷合併擦
裂傷、左下背鈍挫傷合併皮下瘀腫與下肢無力等傷害
,該交通事故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交通事故處理
小組處理在案,而經警於當晚10時47分測試被告呼氣
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1.36毫克,本案經台灣花蓮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被告提起公訴,並經台灣花
蓮地方法院以94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案件依公共危險
罪判處被告公共危險等罪確定在案。又因本件事故發
生時尚在保險期間,經被害人楊秀絨請求原告給付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經原告查證屬實,即依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及保險契約賠付楊秀絨新台幣(下同)142,85
8元。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被保險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
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
規定之標準,致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
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
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是以本件事
故中,被告既因酒後駕車肇事,自應依上開規定負賠
償之責,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2,858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長庚紀念醫院
診斷証明書、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台灣
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金額確認書各一件,及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
四紙附卷可稽,核屬相符,而被告確因上開酒後駕車犯行
,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4年度交簡字第6號刑事簡易案
件判決拘役四十五日確定在案,且其過失傷害被害人楊秀
絨犯行,亦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4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
刑事案件判決被告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亦經本院依職
權向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調閱被告涉犯上開公共危險等刑事
案卷核閱無訛,足見被告確有飲用酒類後駕駛汽車,其吐
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之情事甚明,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2,8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9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者,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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