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1,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三)查報原告日盛隆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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