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1,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三)查報原告日盛隆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