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 陳榮斌 被告 陳紀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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