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2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犯共同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三二號、第一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二萬元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且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