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即羽
乙○○
1巷5丁○○丙○○
巷2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丁○○住新竹縣尖石鄉沒花村梅花166號」記載,應更正為「丁○○住新竹縣尖石鄉梅花村梅花16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6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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